1、一、软件产品评估条件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二、软件企业评估条件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

5、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6、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上年度必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8、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